致学生及家长的开学第一封信
发布日期:2025-09-05 浏览次数:863
(幼儿园、小学)
各位家长、同学们:
“交通连着千万家,安全系着万人心”,新学期即将到来,学生的交通安全是我们心中最深的牵挂。为共同守护孩子们的安全,请大家从我做起,用实际行动创造安全、文明、畅通的交通环境:
一、家长不使用电动三四轮车接送孩子;
二、驾车接送孩子时请规范停车,做到即停即走;
三、过街要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,不能随意横穿道路、嬉笑打闹,要依据信号灯或交警叔叔的指令通过马路。
四、未满12周岁不得骑行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;
五、骑行电动自行车不闯红灯、不逆行、不“一车载多人”,全程规范佩戴安全头盔。
六、乘坐汽车时全程系好安全带;
七、远离大型车辆,警惕视线盲区。
孩子的平安是成长最美的底色。让我们共同携手,筑牢交通安全防线。祝孩子们新学期平安顺利,学有所成!
合肥市教育局
合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
2025年8月21日
附件:相关规定
• 市面上大部分电动三轮车和低速电动四轮车的车辆属性为机动车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11条第1款规定: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,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,放置检验合格标志、保险标志,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。违者处200元罚款、记9分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19条第1款规定:驾驶机动车,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。违者处1000元罚款。
• 驾驶三四轮车无偿搭乘风险大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1217条规定,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,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,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,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。也就是说,好意搭乘车辆发生交通事故,造成搭乘人伤亡和财产损失的,驾驶人要承担赔偿责任。
• 属于未备案登记的非标准车,不得载人。违反规定处罚200元;“违规三四轮车”根据《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》规定属于“非标准车”,非标准车被明确规定不得载人。
• 驾车接送孩子时,根据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规定,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,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,上下人员后,立即驶离。
• 根据《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》规定,电动自行车骑行人和驾驶人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;成年人驾驶具备搭载条件的电动自行车仅限搭载一人。
• 根据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规定,机动车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;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要求应当配备儿童安全座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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